5月14日17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通過中國政府網對外公布,正式官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確規定了民辦學校不得逾越的二十條紅線:
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
(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 至 5 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